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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不得兼职的形式使用

作者:admin  来源:   更新时间:2015-12-24  阅读数:806
一个家庭的城市派遣公司,派遣员工到用工单位。公司现有员工增加收入的幌子下,可以自由移动,在合理配置的名称,并有相当一部分的方式兼职员工的劳动合同。一次偶然的机会,公司在“劳动合同法”的宣传雇员的公司,兼职工作合同进入了他们的进攻似乎,然后投诉到社区部门监督。不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了调查这一及时的治疗。 
这是一个典型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非法进入兼职劳动合同的案件。本案的焦点是: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兼职人员的形式的能力? 

“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任何一个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通知随时终止雇佣终止雇佣对方,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人员。”法律也明文规定非全日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由职工个人缴纳,除工伤保险,其中大部分用工单位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为他们的员工。 

对于劳务派遣公司,与兼职比全职工作的就业形式的形式,可以节约大量的成本。因此,许多劳务派遣公司希望建立与员工兼职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法”能够签署与工人谁尚未送到有关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条例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转移到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与被派遣劳动者”有明确的要求,只能进入派遣单位之间,并派出工作人员两年多的全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兼职工作,不能签订建立兼职劳动关系的合同。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和兼职工人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行政处理。 

这提醒笔者:当派遣公司建立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不偷梁换柱,兼职劳动合同签订,否则将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此外,雇主接受被派遣劳动者时,应当理解劳动合同工的形式,并认真监督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做法,劳务派遣机构一度怀疑雇用非法劳工,雇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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