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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退回劳务差遣员工

作者:admin  来源:   更新时间:2015-12-24  阅读数:1227
法令赋予用工方的退工权有两个方面:一是退工免除;二是退还安置。即:第一种是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差遣单位免除劳作联系;第二种是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差遣单位持续保持劳作联系。第一种退回因为直接触及免除劳作联系,《劳作合同法》作出条件限制,即只要契合差错性免除、医疗期满免除、不能担任免除等条件,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差遣单位直接免除劳作联系。用工单位主体消灭或许用工单位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也能够退回差遣员工。
  因为《劳作合同法》将劳务差遣单位设置为最初与终究意义上完好的用人单位,退回机制就特别重要。劳务差遣有两种退回机制:第一种是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差遣单位免除劳作联系;第二种是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差遣单位持续保持劳作联系。第一种退回因为直接触及免除劳作联系,《劳作合同法》作出条件限制,即只要契合差错性免除、医疗期满免除、不能担任免除等条件,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差遣单位直接免除劳作联系。用工单位主体消灭或许用工单位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也能够退回差遣员工。
  为了避免劳务差遣单位和实践用工单位乱用停止退回这一机制。《劳作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则:用工单位应当依据工作岗位的实践需要与劳务差遣单位断定差遣期限,不得将接连用工期限切割缔结数个短期劳务差遣协议。
  《劳作合同法》施行之前,劳务差遣中的劳作合同通常把期限规则为:实践用工单位解雇之日,即是本劳作合同停止之日。劳作合同假如这样被确定停止,那么用工单位能够随时退回劳作者,而劳务差遣单位也能够一分钱的经济补偿金都不付出。《劳作合同法》施行后,明确规则用工单位必须契合劳作合同法的规则才能够退回劳作者,劳作合同也不能约定停止条件。则曾经的规则就因为直接违反《劳作合同法》的规则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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