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
首先,劳务差遣的中心是一般在暂时性、辅佐性或替代性的任务岗位上实施,所以有的用人单位为了
转嫁管理本钱和用工本钱,躲避或避免休息合同法的约束,把传统用工的老职工变成劳务差遣工。另有一
些用人单位则是表面上不对所有员工做任何改动,暗地里让分公司停止暗箱操作,将所有员工转成劳务差
遣工,逃避监察。
其次,因为有规则说,用人单位可以不用经济补偿金将差遣工解雇。这样就给用人单位钻空子,发生
歹意解雇差遣工的行为。用人单位在少量需求用工的时候就少量承受差遣工,当旺季时就无理由,撕毁合
同将差遣工解雇。这样的话,差遣工赢得的经济补偿金也被用人单位给免了。
2 差遣机构存在的问题
首先,差遣机构的差遣行为不标准,《休息合同法》中专门对劳务差遣做了规则,但是在实际运作中
依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其次,差遣机构的准入门槛低。《休息合同法》中没有对差遣机构过多的要求,只要是注册资本高于
五十万元,就都可以成立差遣机构。有的差遣机构为了招揽用人单位,大大降低管理费。
3 差遣员工存在的问题
当差遣行为不标准时,进犯的是差遣员工的利益。用人单位可以浪费人力资源管理本钱,还可以节省
许多精神和时间,差遣机构可以揽到业务,取得管理收入,两者是互惠互利。
但是差遣机构通过采取克扣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区别看待传统用工和差遣工、逃避职务提升和推诿责
任等方式来进犯差遣员工的利益。
4 政策法律存在的问题
因为劳务差遣在我国刚刚开端,仅有《休息合同法》这一法律法规停止约束,并且监管没有标尺,轻
重难以把握,不知如何监管和监管疏漏松散现象严重。这样许多用人单位和差遣机构就对差遣的一些环节
肆意歪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