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典型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非法进入兼职劳动合同的案件。本案的焦点是: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兼职人员的形式的能力?
“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任何一个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通知随时终止雇佣终止雇佣对方,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人员。”法律也明文规定非全日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由职工个人缴纳,除工伤保险,其中大部分用工单位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为他们的员工。
对于劳务派遣公司,与兼职比全职工作的就业形式的形式,可以节约大量的成本。因此,许多劳务派遣公司希望建立与员工兼职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法”能够签署与工人谁尚未送到有关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条例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转移到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与被派遣劳动者”有明确的要求,只能进入派遣单位之间,并派出工作人员两年多的全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兼职工作,不能签订建立兼职劳动关系的合同。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和兼职工人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行政处理。
这提醒笔者:当派遣公司建立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不偷梁换柱,兼职劳动合同签订,否则将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此外,雇主接受被派遣劳动者时,应当理解劳动合同工的形式,并认真监督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做法,劳务派遣机构一度怀疑雇用非法劳工,雇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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