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境内作业的外国人参与社会稳妥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在我国境内作业的外国人依法参与社会稳妥和享用社会稳妥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稳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稳妥法》(以下简称社会稳妥法),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我国境内作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取得《外国人作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作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持久居留证》,在我国境内合法作业的非我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许挂号的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公司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安排(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与职工基本养老稳妥、职工基本医疗稳妥、工伤稳妥、赋闲稳妥和生育稳妥,由用人单位和自己依照规矩交纳社会稳妥费。
与境外雇主缔结招聘合同后,被派遣到在我国境内注册或许挂号的分支组织、代表组织(以下称境内作业单位)作业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与职工基本养老稳妥、职工基本医疗稳妥、工伤稳妥、赋闲稳妥和生育稳妥,由境内作业单位和自己依照规矩交纳社会稳妥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处理作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处理社会稳妥挂号。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作业单位作业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作业单位依照前款规矩为其处理社会稳妥挂号。
依法处理外国人作业证件的组织,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作业的有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稳妥经办组织。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应当定期向有关组织查询外国人处理作业证件的情况。
第五条参与社会稳妥的外国人,契合条件的,依法享用社会稳妥待遇。
在到达规矩的收取养老金年纪前离境的,其社会稳妥个人账户予以保存,再次来我国作业的,缴费年限累计核算;经自己书面请求停止社会稳妥联系的,也能够将其社会稳妥个人账户贮存额一次性支交给自己。
第六条外国人逝世的,其社会稳妥个人账户余额能够依法承继。
第七条在我国境外享用按月收取社会稳妥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付出其待遇的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供给一次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计证实,或许由寓居国有关组织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计证实。
外国人合法入境的,能够到社会稳妥经办组织自行证实其生计情况,不再供给前款规矩的生计证实。
第八条依法参与社会稳妥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许境内作业单位因社会稳妥发作争议的,能够依法请求调停、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或许境内作业单位损害其社会稳妥权益的,外国人也能够需求社会稳妥行政部门或许社会稳妥费征收组织依法处理。
第九条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稳妥双方或许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我国境内作业的,其参与社会稳妥的方法依照协议规矩处理。
第十条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应当依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矩》,为外国人树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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