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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用工需要留心的几个疑问

作者:admin  来源:   更新时间:2015-12-24  阅读数:687

劳务派遣用工是用人单位直接雇佣劳动者的一种办法,即由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由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在劳动者附和的情况下,派遣该劳动者至用工单位工作,受用工单位处理供应劳务。
劳务派遣用工需要留心一下疑问
  一、劳务派遣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格外的用工办法,只能在特定的岗位上运用,而不能成为公司用工的常态。
  (1)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逾越6个月的岗位。
  (2)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供应效力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3)替代性工作岗位: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时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辅助性岗位,用人单位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许整体职工谈论,提出方案和定见,与工会或许职工代表对等洽谈后判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假设公司违背“辅助性”岗位判定程序,运用派遣用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若因此给被派遣劳动者形成危害的,将承担抵偿职责。
  二、劳务派遣数量不得逾越公司用工总量的10%
  用工单位运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逾越用工总量的10%。其间,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缔结劳动合同人数与用工单位运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用人单位可以在2016年3月1日前将比例调整至规矩比例,在此时期,用工单位应当拟定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存案。
  三、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同工同酬主要是从岗位性质、劳动量以及业绩考核等视点进行评判,中心在于公司不得对劳动者依据身份施行差别待遇和小看。
  四、用工单位不得自行免除或许中止劳动联络
  用工单位在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矩现象的,可以将劳动者退回,而劳务派遣单位也可以依法与劳动者免除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矩现象的;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抉择提早落幕或许运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运营的;劳务派遣协议期满中止的。用工单位也可以依法退回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时期,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矩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假设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矩现象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接连至相应现象不见时方可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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