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差遣
劳务差遣又称人才差遣、人才租借、劳作差遣、劳作力租借,是指由劳务差遣组织与差遣劳工缔结劳作合同,由要派公司(实践用工单位)向差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作合同联系存在于劳务差遣组织与差遣劳工之间,但劳作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差遣劳工与要派公司(实践用工单位)之间。
劳务差遣和人事代理的差异
在劳务差遣联系中,劳作者与差遣单位之间是劳作联系(或人事联系),他们缔结劳作合同,受劳作法的调整和标准。而在人事代理联系中,劳作者与人事代理中介组织之间不存在人事联系。
在人事代理联系下,实践用人单位是劳作法上劳作联系的用人单位主体,不仅负有对劳作者的管理使用权,而且负有劳作法上规则的责任;而在劳务差遣联系下,劳作法上规则的用人单位的责任是由差遣单位来承当的,实践用工单位所承当的责任是根据其与差遣单位之间的劳务差遣合同和《劳作合同法》来确定的,是一种连带责任。
简单说来,在人事代理的状态下,劳作者依然是和真实的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合同,与用人单位有人事联系(仅仅用人单位没有独立的人事权,所以能够把人才基地视为相当于单位的人事部门)。
而在劳务差遣的状态下,劳作者与真实用人干活单位不存在人事联系和劳作联系,劳作者的全部有关事务主要和劳务差遣组织有联系,包含签定劳作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