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工同酬难。司法实习中,劳作者举证缺乏通常变成被法院驳回其同工同酬诉求的首要理由。劳务差遣中同工不同酬的争议,较之其他劳作争议的一个显著特
点在于,差遣工因信息不对称状况更为严重而举证才能特别微小。
2.工伤保险赔付难。劳务差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务差遣协议既无被差遣劳作者参加,又无相关部分监督,易发作以损害被差遣劳作者合法权益交换劳务差遣
公司利益的行动。一旦触及劳作报酬支付、工伤确定、社会保险交纳等胶葛,用工单位与劳务差遣单位彼此推脱,乃至放下被差遣劳作者进行协商,致使被差遣
劳作者保护权益对比艰难。
3.关于名为劳务外包、承揽实为劳务差遣的用工方式判别艰难。
4.当事人诉讼资历有争议。依据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则,劳务差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作裁定程序中能够作为一起当事人,但在诉讼程序中用工
单位是不是有当事人诉讼资历,法令没有清晰规则。
5.劳务差遣联系的免除方面法令适用有不合。用工单位退回劳务差遣工的条件、劳务差遣单位与劳务差遣工免除劳作合同联系的条件以及差遣工免除劳作合同的
景象,劳作合同法规则得并不清晰,致使审判实习的确定标准纷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