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劳务差遣的相关规定如下:
劳务差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实行用人单位对劳作者的职责,与劳作者缔结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按月付出劳作酬劳。
被差遣者在无工作时期,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依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付出酬劳。即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差遣期限届满,没有新的差遣岗位时,劳务差遣单位必须向劳作者按月付出酬劳。
被差遣劳作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作者同工同酬的权力。需求在同一单位,对一样劳作岗位,在一样劳作条件下,不一样性别、不一样身份、不一样户籍或不一样用工方式的劳作者之间,只需供给的劳作数量和质量一样,那就应给予平等的劳作酬劳。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差遣单位断定差遣期限,不得将接连用工期限切割缔结数个短期劳务差遣协议。比方,公司需要保安的时刻是一年,公司就应该与劳务差遣单位断定被差遣者的期限为一年,而不能切割为一季度为期限的四个短期协议,侵害被差遣劳作者的工作安稳权。
劳务差遣单位应当将劳务差遣协议的内容奉告被差遣劳作者,被差遣劳作者有知情权。
用工时期给被差遣者形成危害的,劳务差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