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有两种非过错性现象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矩的现象: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许非因公负伤,在规矩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是劳动者不能担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许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担任工作的。出现了这两种情况,实习用工单位可以将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出现法定裁人现象及被收购吞并的,不能以此为依据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即用工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矩提前革除与被派遣员工的用工合同。用工单位因劳动者无过错而退回的情况仅限于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及不能担任工作的现象。所以,女性派遣员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内,实习用工单位不可以将该员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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