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方观念:劳务差遣职工也适用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正方的首要理由包括:
立法意图——《劳作合同法》及《劳务差遣暂行规则》之所以规则劳务差遣单位与职工应缔结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意图在于防止劳作合同短期化和工作不稳定给劳务差遣职工带来的不利影响。因而,没有理由否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对于劳务差遣职工的适用。
“举轻以明重”——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没有断定的终止时刻,是长时刻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升级版”。法令已然需求劳务差遣单位与职工缔结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双方当然也能够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2. 反方观念:劳务差遣职工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反方的首要理由包括:
文义解说——《劳作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则:“劳作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和以完结必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因而,对于劳务差遣的格外条款已然使用了“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这必界说,就清晰排除了劳务差遣用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少于两年的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及以完结必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的可能性。
系统解说——对于劳务差遣的格外条款应当理解为立法者对于格外用工方式做出的更详尽的规则。格外条款没有规则的,按照一般规则履行;可是,格外条款中有格外规则的,则应当按照格外规则履行。
立法原意——劳务差遣只能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代替性的工作岗位,其间“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刻不超越6个月的岗位。假如需求劳务差遣单位与被差遣劳作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则会在某种程度上违背法令对劳务差遣这一用工方式的定位,违反了立法者的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