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作为《团体所得税法》规则的两个不同的计税项目,适用税率不同,工资
、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
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则。实践中很多征税人混杂了的工资、
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概念,适用税率错误,造成了税收隐患。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团体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则〉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关
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规则,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团体劳务活动,即在机
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失掉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团体独立
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获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
存在这种关系。